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525号

  吕伟军:本院受理原告吴雪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893号

  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卸良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伟德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邱卸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7922.52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395号

  叶小丰:本院受理原告桂振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民初13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148号

  叶儒韬、张斌、黄志英:本院受理原告柴胜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郑里霞:本院受理原告汤梅贞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依法确认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松园西区23幢1单元501室的房产为原告所有,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6-02 2 2017年06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