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胡杭君、臧慧琳2人诉你单位(柯劳人仲案字[2016]第0209号)劳动争议案件,现案件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柯劳人仲案字[2016]第020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衢州市上街62号502室),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依法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浙江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各申请人劳动报酬:胡杭君2551.14元、臧慧琳3879.65元;被申请人浙江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各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胡杭君2160.9*0.5=1080.5元、臧慧琳3536.7元;被申请人浙江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胡杭君补缴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当事人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被申请人浙江银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臧慧琳补缴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当事人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如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