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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送达公告

  鄞卫计催(2017)第2号

  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桥锬:本局依据《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对你们作出鄞卫计征字(2016)第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7年1月4日邮寄送达。要求你们于2017年2月3日前主动将社会抚养费缴到鄞州区卫计局或农业银行鄞州支行。而你们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你们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无正当理由,仍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向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送达公告 2017-06-07 2 2017年06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