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6月7日
(2017)浙0108民催10号
申请人舞钢市力拓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43879247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舞钢市力拓商贸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号码为3130005143879247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3日,出票人为杭州华杭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乐清鼎佳电器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浙江黄岩创业物资有限公司、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舞钢市力拓商贸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686号
郑凤华、柳美君、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讯拓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庆瑞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瑞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孙兴乐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247号
王尔乐:本院对原告盈通汽车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号
唐子浩:本院受理原告王水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25号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惠李旦诉被告陈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404号
阮顺夫: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阮顺夫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505号
陆海燕、严世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新诉被告陆海燕、严世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5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940号
郭甜甜、徐安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被告郭甜甜、徐安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9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937号
温岭市鸿喜鞋业有限公司:本院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被告温岭市鸿喜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代偿款94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起至代偿款付清日止,以代偿款9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支付代理费3000元;4、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浙JC749V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936号
张辉:本院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被告张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代偿款本金88000元、利息9533元;2、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日止,以代偿款本息975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支付代理费5000元;4、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对被告张辉提供的抵押物(浙J7Y997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1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940号
郭甜甜、徐安康:本院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被告郭甜甜、徐安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支付代偿款160000元、利息19932元;2、二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日止,以代偿款本息1799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支付代理费10000元;4、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对被告郭甜甜提供的抵押物(浙J730K1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5938号之一
刘晓红、包志华、包赐恩、徐飞:本院受理原告汪福才与被告刘晓红、包志华、包赐恩、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晓红、包志华、包赐恩、徐飞返还原告汪福才借款7353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晓红、包志华、包赐恩、徐飞支付原告汪福才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汪福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汪福才负担1650元,被告刘晓红、包志华、包赐恩、徐飞负担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267号
范永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显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桐庐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395号
杭州运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国良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桐庐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418号
田旌:本院受理原告丁声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桐庐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6220号之一
包志华、刘晓红、徐飞、包赐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志华、刘晓红、徐飞、包赐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志华、刘晓红返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包志华、刘晓红支付原告汪福才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徐飞、包赐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0元,保全费1050元,均由被告包志华、刘晓红、徐飞、包赐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121号之一
洪立明、王斐:原告申屠立华诉被告洪立明、王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经受理。因你们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申屠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洪立明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00元(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止),后续利息另行计算;2、被告王斐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6日,被告洪立明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并由被告王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洪立明未返还本息,被告王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8日下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120号
程学清、应美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学清、应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借款本金410000元,支付利息5726.89元(暂算至2016年12月5日),并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有权以被告程学清、应美红用以抵押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度假公寓3幢511室房屋(淳房他证千岛湖镇字第8611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6元,由被告程学清、应美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397号
徐慧欢:原告洪铭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12号
谢水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昊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228号
宣玲峰:本院受理原告杜振宇与被告宣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498号
上海竹升精密机械制造厂、上海佳银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金球机电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715号
李留中、李新顺: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甬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96号
吴伟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204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伟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本金9942.87元,支付利息1859.37元,罚息420.27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6元,由被告吴伟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杜华杰、王伟飞、宁波市鄞州迈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鹏飞诉被告杜华杰、王伟飞、宁波市鄞州迈腾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为送害。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现定于2017年9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2号
东莞市圣伍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东莞市圣伍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8695907号、票面金额为96300元、出票人宁波浩嘉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斯泰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东莞市圣伍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4月5日起2017年6月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4号
宜兴市腾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宜兴市腾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180429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庆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宜兴市腾蛟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4月13日起2017年6月1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3号
潍坊创晟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潍坊创晟化工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40434369号、票面金额为400000元、出票人宁波洽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昌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潍坊创晟化工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6月1日起2017年8月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3481号
徐卫萍、夏秀丽:本院受理原告邵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4376号
杭州力度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余姚市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时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15号
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奉化市海园服装辅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奉化市海园服装辅料厂货款305537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884元,保全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总计9034元,由被告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63号
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奉化市金顺塑料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奉化市金顺塑料制品厂货款120322.4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7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6元,由被告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93号
谢鲁:原告王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勋杰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至本清日止。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谢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81民初2943
杨延成:原告浙江昂颖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14198元,并支付该款自案件受理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昕、代理审判员陈琳、人民陪审员蒋栋樑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郭昕担任审判长,定于2017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诸暨市人民法院草塔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