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765号
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华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3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3764号
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华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944号
余少春、蓝建秋:本院受理原告尹文广与被告余少春、蓝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施俊超、吕永利、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27号
傅克扬:本院受理原告张顺生诉被告傅克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到实际归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98号
鲍登峰、徐伟仙:本院受理原告楼江英诉被告鲍登峰、徐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