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483号
陈丹君、陈杏庚:本院受理原告戴超芳诉被告陈丹君、陈杏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483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602号
黄晓展、许桂英:本院受理原告陈芝宵诉被告黄晓展、许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899号
鲍登峰、徐伟仙:本院受理原告楼江英诉被告鲍登峰、徐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06号
李荷华、席超穗、金樟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壮金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席超穗、第三人金樟远、李荷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金壮金威工贸有限公司依法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4806号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40号
张江勇、管金兰:本院受理原告邵巧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84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5日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200号
何冬泉:本院受理原告巫红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