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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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止 2016年06月28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编号:02SX20170601001),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等)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