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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2日

  (2017)浙0110民初204号

  陈晖:本院受理原告郭六斤诉被告陈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704号

  蒋继民、朱春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卫勤与被告蒋继民、朱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4301号之二

  钱君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坚诉被告钱骋、钱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8035号

  王小青、吴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服装(集团)神驰经贸有限公司、王小青、吴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0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98号之一

  童罗峰:本院受理原告孙锋诉被告童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童罗峰返还原告孙锋借款27417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童罗峰支付原告孙锋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童罗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37号之一

  王小林、王林林: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喜诉被告王小林、王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林、王林林返还原告周永喜借款50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6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小林、王林林支付原告周永喜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350元,保全费3295元,由被告王小林、王林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2民初6120号

  徐晓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陆家湾6号)、陈燕(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麦家村麦家港8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江飞与被告徐晓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晓俊、陈燕返还原告朱江飞借款6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晓俊、陈燕支付原告朱江飞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徐晓俊、陈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6933号

  庞利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3号

  潍坊创晟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淮坊创晟化工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0434369号、票面金额为400000元、出票人宁波洽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昌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潍坊创晟化工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6月1日起2017年8月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4号

  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华夏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华夏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40005140434369号、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宁波德昌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江南印务有限公司、持票人烟台正泰电器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6月6日起2017年8月6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8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号码为1040005228446625号、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人宁波利特舜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新舜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005228446625号、票面金额为7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瑞泰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0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04001237号、票面金额为18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收款人和持票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的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4001237号、票面金额为18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1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4276242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宁波雷自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4276242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741号

  叶行莉:原告张世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7)浙021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叶行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世飞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2 80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叶行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074号

  郑军、丁一峰、漏剑尧:本院受理绍兴上虞亮盛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5416号

  孙丽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诉你与周秉权、管伊尔、周亮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管伊尔不服本院(2016)浙0302民初15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6-12 2 2017年06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