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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1019号

  李宗努: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83号

  秦美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浦江卡波龙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美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85号

  谢彪、梅群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法诉被告谢彪、梅群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8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6日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04号

  蒋永锋:本院受理原告周德阳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11号

  赵文敢、潘小宝、赵红艳: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勇、张小英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2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80号

  张广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勤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3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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