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3909号
吴灵聪:本院受理原告祝旭日诉被告吴灵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2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42号
黄旭升:本院受理原告钟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7日8:4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4号
郑丰伟:本院受理原告傅伟光诉被告郑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72号
洪根荣、陈云霞:本院受理原告叶兴炳诉被告洪根荣、陈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72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息1.5分从2016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蓝照辉、代理审判员楼其超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56号
朱琴华、黄良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元诉被告朱琴华、黄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