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57号
周从树:本院对原告张光红诉被告周从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周从树支付原告张光红货款81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周从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49号
柳杨、曹兴美、于光玲:本院对原告钟向东诉被告柳杨、曹兴美、于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柳杨、曹兴美、于光玲归还原告钟向东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4元,由被告柳杨、曹兴美、于光玲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801号
张亚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慰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慰冰的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029号
鲍狄、衢州市帆诺狄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志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邱志洪与被告鲍狄、衢州市帆诺狄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鲍狄、衢州市帆诺狄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邱志洪借款本金63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3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