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人斗气,死者名字竟成狗名
法院:属恶意重名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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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利 王晓芹
案情回顾:
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去年底,黄某因病去世,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何某每次见到黄家人时,就故意唤其宠物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
为此,黄某家属曾多次上门交涉,让何某更改对该狗的称呼,但对方不予理睬。气愤之余,黄某的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更改对其宠物狗的名称,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事后,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何某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黄某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的性质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还作出了必要限制,其中有一条为: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此外,如果故意对某物取与他人相同的称呼,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此种行为构成侵权。
该案中,因两家关系不和,何某在黄某去世后,故意将自己的宠物狗起名与黄某相同,是对死者姓名权的侵犯,属于恶意重名的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