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 落下十级伤残,责任谁担
有读者问:
三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乘坐丈夫驾驶的小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停车。刚下车没走几步,我便一脚踩空,坠入一无盖窨井,事故导致我多处骨折,经治疗,共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前不久,我还被医院鉴定为左肩关节功能障碍,落下十级伤残。
我事后得知,事故发生前,我所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正对车库进行地下设施安装,但当天,工作人员在休工时没有及时将窨井盖复原,也未在周围加设灯光等明显安全警示标示或采取防护措施,致使我发生事故。事后,我曾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对方以事故因我自己大意才发生为由,对此置之不理。
请问: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本报作答:
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人,本应尽到管理职责,并保障业主安全,但其在组织人员打开窨井盖,进行地下设施安装时,并没有及时告知小区业主,且其在休工期间,既没有将窨井盖复原,也未采取防护或警示措施。种种现象表明,这明显是物业公司大意,未能预见可能出现的损害,或者是已经预见问题,但轻信可以避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也指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