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3日
(2017)浙0305民初499号
赵倩、马海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景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蔡志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芳草、人民陪审员叶丽月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若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人民陪审员张孚世依次进行递补),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262号
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祥:本院受理原告丰温州大成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华闻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363号
徐亮、刘晓娟: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2006号
李笑燕:本院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李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2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508号
乐清市东达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陈浩、谷乐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东达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敏、唐陈浩、谷乐江、张林竹、陈统敏、唐荣建、陈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14号
黄峰、王银超:本院受理原告林忠与被告黄峰、王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440号
高佳: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荣与被告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028号
湖州沃尔漫数码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楼志宏强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63号
张平、李奕汶: 本院受理原告潘辉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738号
周来明: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566号
潘妍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婕与被告潘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7日10:0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014号
张美西: 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诉被告张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7日09:2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170号
应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应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禹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催8号
申请人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31300051/32377980、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0元、出票人武义新悦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积水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27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21号
义乌市中圣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科达电子工艺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8日上午0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84号
石良珉、琚淑芬、张伟达:本院受理原告盛红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8日上午08时05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