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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1111号

  徐小敏:本院受理原告费春风诉被告徐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228号

  张曙光、张玉婉:本院受理原告傅宝善诉被告张曙光、张玉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8号

  方家友:本院受理原告张天顺诉被告方家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096号

  丁雅苹、张家齐、李荷莲:本院受理原告张良云与被告丁雅苹、张家齐、李荷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097号

  张家齐、李荷莲:本院受理原告余普根与被告张家齐、李荷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一个月。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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