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5081号
台州市鸿安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金合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绍兴市金合风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800元,并赔偿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你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082号
台州市鸿安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与被告你公司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嵊州市和顺通风设备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04400元,并赔偿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020元,由被告你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030号
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鼎鑫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停止经营,且无指定人员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鼎鑫管桩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90913元,并赔偿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6170元,由你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