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82号
林仙良: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33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8944.78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1568.23元、滞纳金523.25元、管理类费用5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83号
李明生: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33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8908.83元及截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14177.18元、滞纳金2130.3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90号
李金超: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33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48890.90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36836.20元、滞纳金8674.45元、消费手续费321.6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205号
王佑信: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420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邵子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8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86836.94元及截至2017年5月2日的利息19865元、滞纳金26023.93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邵子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8月29日8时5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