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90号
缪娌娌、翁君飞: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娌娌、翁君飞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缪娌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9349.33元及截至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14496.59元、滞纳金2332.19元、取现费8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取现费;被告翁君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110元,由被告缪娌娌负担,被告翁君飞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592号
黄刚、黄伟刚: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98771.86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27112.42元、滞纳金9037元、年费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黄伟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650元,由被告黄刚负担,被告黄伟刚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377号
陈云: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3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99834.15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27701.32元、滞纳金5767.67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