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脚汤”成“天价煲”? 索赔后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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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问:
前不久,我和3名好友郊游时,来到一家农家菜餐馆吃饭。见其菜单上推出的特色美食“煲牛脚汤”只需80元一份,我当即点了一份。谁知,老板结账时却称价格为320元,理由是,“煲牛脚汤”为每人80元,吃饭的一共有4人,所以收了320元。而当我要求老板出示菜单时,却发现菜单已被掉包。
考虑自己是外来游客,我只好“乖乖”结账,也未向老板索取发票。事后,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我以老板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老板给予三倍赔偿。不料,老板却拒不承认我曾在其餐馆就餐,更不用说拿菜单忽悠一事。
而法院也以我无法提供证据为由,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
本报回答: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确实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但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欺诈属实,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自己被“宰”,在老板矢口否认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彼此存在消费关系、对方确实存在欺诈行为。正因为你没有被欺诈的证据,甚至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在所涉农家餐馆就餐,决定了你的委屈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本案也提醒消费者,在外旅游品尝农家菜时,为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口说无凭,应当树立证据意识,诸如消费前对价格表、价目表、宣传单、广告拍照留存,就餐时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买单时要求商家提供发票等等。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