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6月15日
(2017)浙0303民初541号
吴陈雷、吴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42号
谢感、虞存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921号
周哲、程贤素: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周哲、程贤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32号
戴增强、许良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羽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增强、许良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962号
胜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武、李建凤: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963号
胜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胜武、李建凤: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063号
佳乐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振福电器有限公司、李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民破40号之一
2016年5月16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目前可供清偿的资产仅有10905535元,债务人、债权人确认无争议债权90169746.21元。本院认为,债务人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宣告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破产。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42号
周国君、夏建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生与被告周国君、夏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50号
曹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姚祖国与被告曹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建华给付原告姚祖国货款36600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6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计息损失。此款,由被告曹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461号
倪佳华: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微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146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倪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海宁市微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3649号
黄建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盛红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000元,支付违约金5400元,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十点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