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催告人:温州市维康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月霜
住所: 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振沧路20-30号
本机关于2016年9月2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罚字〔2016〕34号),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375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37500元;2.缴纳加处的罚款37500元;3.缴纳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湾支行,开户账号:03112。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龙人社监强催字〔2017〕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7-86922811,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