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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7302号

  朱勇强、朱丽妹:本院受理原告郭雪峰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40680元(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24%暂算至起诉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2、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3、判令被告二队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13日9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152号

  宋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宋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至2017年3月18日止的透支款本金14750.87元及利息1411.18元、滞纳金4207.9元,暂计20369.95元,此后利息、滞纳金等按照领用合约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096号

  俞伟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俞伟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91798.70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8号

  钟小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泽喜诉你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6-15 2 2017年06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