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939号
徐寨荣:本院受理原告黄姗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93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92号
钱良勇:本院受理原告翁彩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19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411号
孟荷春、谢冬香:本院受理原告林云华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8月30日)。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8月3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64号
张素芬、祁治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素芬、祁治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1640元及截止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253.0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素芬、祁治全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张素芬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浙J1QW91小型普通客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750元,由被告张素芬、祁治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