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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475号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阮文聪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1004民初3475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付货款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蒋行敢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8月2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刘朝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诉刘朝春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8时30分,由审判员陈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招玲、人民陪审员柯晓琴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临海市人民法院

  (2016)浙72民初2958号

  叶建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洞头渔家乐海上休闲中心与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杂,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7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确认“浙洞渔休00207”、“浙洞渔休00208”、“浙洞渔休00211”三艘休闲渔船为原告温州市洞头渔家乐海上休闲中心所有,被告叶建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办理三艘船舶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叶建和负担;公告费由被告叶建和据实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6月7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催6号,内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应为“自公告之日起1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5月27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原告胡成辉诉被告潘建翔一案,案号应为“(2017)浙0502民初1744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2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570号,内文“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应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08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6-15 2 2017年06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