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4民初8466号
方维泉、卢京兰:本院对原告杨伟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21号
童华锋、郑美爱:本院受理原告葛红献与被告童华锋、郑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李晶、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003号
施俊启、兰建萍、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原告陈月玲与被告施俊启、兰建萍、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00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077号
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施俊启、兰建萍:原告兰巧英与被告缙云县驻家门业有限公司、施俊启、兰建萍、李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07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50号
王荣军:原告田来妙与被告王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