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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 法

头脑一热,150万拍下拍品 临时反悔,拍卖款迟迟不付

法院调解:买方赔款25万元

  通讯员 南轩

  案情回顾:

  今年年初,某拍卖公司登报发布了“废旧物资拍卖公告”,受托对一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起拍价70万元。甲公司看到公告后十分感兴趣,便交纳了保证金参与竞拍,该公司工作人员还与其他竞买人一起实地查看了拍卖品。

  3月底,拍卖会在某酒店会议室如期举行,拍卖现场气氛十分热烈,经过几十轮角逐,甲公司最后以150万元拍得上述货物,并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溢价率达到100%以上。

  事后,甲公司认为因在现场查看拍品时,由于竞买人多,没能仔细查看,且拍品委托人为便于现场管理,不让搬动拍卖品查看,导致对拍卖品的价值判断有误,不愿意支付拍卖款。

  为此,拍卖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桐乡法院。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拍品委托人及拍卖公司、甲公司达成合意,确认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甲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赔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从上述法条看出,对于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带有惩罚性质。所以,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必须事先仔细查看标的物,了解标的物的来源与瑕疵,在拍卖过程中,不要被快速、混乱的拍卖氛围冲昏头脑,因为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只有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竞价时,其应价才丧失约束力。如果成交后不支付拍卖款,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保证金,还有佣金和两次拍卖的差额等。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8 头脑一热,150万拍下拍品 临时反悔,拍卖款迟迟不付 2017-06-20 2 2017年06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