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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江人社监强催字〔2017〕第003号

  杭州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16年 11月 30 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江人社监处字〔2016〕00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许斌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42000元,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6月份);2、支付蔡飞萍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14625.18,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6月份);3、支付钟成浩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8302.38元,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6月份);4、支付盛昌2016年5月份工资人民币6701.14元;5、支付孔旋2016年5月工资人民币12558.45元;6、支付余本龙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7、支付张鸿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4837.2元,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6月份)。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储卫东、王亮

  联系电话:  56135531

  地址: 江干区广景弄6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储卫东11-Z01003011 、 王亮11-Z0103010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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