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杭州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资金出现问题,导致:1、拖欠许斌等7人在职期间的工资,共计96024.35元;2、未给员工许斌等5名员工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一案,本局于 2017 年 5 月 31日作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江人社监强催字〔2017〕第003号)。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如下: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许斌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42000元,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6月份);2、支付蔡飞萍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14625.18,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6月份);3、支付钟成浩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8302.38元,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6月份);4、支付盛昌2016年5月份工资人民币6701.14元;5、支付孔旋2016年5月工资人民币12558.45元;6、支付余本龙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6月30日);7、支付张鸿2016年5至6月工资人民币4837.2元,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保(2016年6月份)。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