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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6月26日

  (2017)浙0111民初3080号

  洪余兴:本院受理原告方祥彬诉被告洪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清单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2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1民初10890号

  陈锦娇、董子溅、张奕新、董巧枝:本院受理原告孙红霞与被告陈锦娇、董子溅、张奕新、董巧枝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8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607号

  何晶、韩旗水:本院受理原告程茂华诉被告何晶、韩旗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820号

  王小民:本院受理原告郑勇诉被告王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15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7923号

  余德尧: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德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7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793号之一

  袁钧: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芝诉被告袁钧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220号之二

  张永达、陈晗炯:本院受理的原告柯甫会诉被告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张永达、陈晗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陈晗炯居住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陈晗炯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220号之三

  张永达、陈晗炯:本院受理的原告柯甫会诉被告浙江宝坤建设有限公司、张永达、陈晗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柯甫会不服本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长期外出、居住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10民初220号民事上诉状副本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36号

  钟春根: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长安镇华华钢管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钟春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655号

  余宏毅:本院受理原告汪世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497号

  余有春、叶青姣:原告方青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659号

  余跃根:原告孙荣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23号

  李新华、唐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诉被告李新华、唐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629号

  上海堃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德懋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堃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9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883号

  绍兴市柯桥唐唐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谷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唐唐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0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04001237号、票面金额为18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收款人和持票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的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4001237号、票面金额为180000元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钱塘江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1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历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124276242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宁波雷自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4276242号、票面金额为1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速力汽车电器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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