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313300000894706570,经设立人决定:拟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本所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