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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5668号

  衢州汇峰快递有限公司、衢州越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可赛与被告陈国华、衢州惠峰物流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衢州惠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可赛保证金50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衢州越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可赛保证金17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胡可赛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406号

  程建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尚武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416号

  程磊:本院受理原告杨燕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25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041号

  蔡瑞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蔡瑞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本金人民币7880.83元及截止2017年3月26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841.5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375元,由被告蔡瑞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6-26 2 2017年06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