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金华市亚辰贸易有限公司、俞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彩云与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2017)浙1004民初4236号],因你们无人收文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金华市亚辰贸易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593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被告俞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徐雅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9月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640号
杨兴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9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杨兴华立即偿还原告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989.55元及截止2017年6月8日的利息4365.28元、费用9413.83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丹: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3963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你及冯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截至2017年5月22日的利息1612.97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冯辉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陈海望: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4646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7246.06元及截至2017年5月4日的利息3877.39元,费用6785.81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丰收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8时5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