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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王涛、张鸽: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459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王涛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90053.66元及截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10491.39元、滞纳金11193.29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张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460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周淑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49351.29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2219.99元、滞纳金2038.9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周淑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戴友兴: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460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辉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李金辉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20139.60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2037.93元、滞纳金1763.9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6-26 2 2017年06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