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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浙0723民初1659号

  武义县履坦镇江飞餐馆、董海江: 武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武义县辰起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武义县履坦镇江飞餐馆、董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17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869号

  金冠、徐敏:本院受理原告邵伟恩与被告金冠、徐敏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0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胡悠悠、胡伟雄、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84号

  申屠荣良、申屠冰冰:原告永康市莘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屠荣良、申屠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42号

  陈岳远、张林香:原告程雄心为与被告陈岳远、张林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50号

  邵一川:本院受理原告杜文龙诉被告邵一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60号

  倪新有、李小凤、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楼文质诉被告倪新有、李小凤、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有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6-28 2 2017年06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