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7092号
章晨龙:本院受理原告朱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70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316号
丁锦莉、丁锦玲: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余瑾厨房用具商行诉被告丁锦莉、丁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丁锦莉、丁锦玲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余瑾厨房用具商行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货款人民币8304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506号
朱丽华、陈娇: 原告袁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782民初95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761号
张永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亮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8980.01元,并支付利息708.69元,滞纳金719.42元(已算至2017年4月1日止,起诉后利息和滞纳金继续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9月28日14时1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