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387号
马建生、王蝶香:本院受理原告杨龙喜诉被告马建生、王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387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62号
黄闪闪、黄晓壮、黄雄壮、王海珍、浙江恒维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浦江骏马服饰有限公司、芮淑清、黄飞雁: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闪闪、黄晓壮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648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1000000元整及利息500710元整(按约定月利率1.866%自2015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为1500710元整;二、上述债务由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八位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0717号
李玉阳:本院受理原告赵芳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07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0911号
薛世英、费青青:本院受理原告傅林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0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1170号
毛深照、汪查花:本院受理原告汪考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1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