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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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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红儿(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907030549);季跃利(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12051331):你们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一案,我局已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余城法罚告字【2017】第009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如下:2017年04月24日9时00分我局余杭良渚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们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未来城公寓11幢3单元102室南侧占用城市绿地。经查,你们在2017年4月初开始,用木制围栏围圈绿地合计面积50.38平方米,木制围栏高度1.45米,围栏周长22.5米。木制围栏内还新建洗衣台占用0.96平方米、新建花坛占用6.12平方米、铺设木板及地砖占用43.3平方米,经从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未来城公寓建设项目绿地测绘成果图,上述木制围栏围圈的区域为居住区一般绿地(草皮),2017年5月15日良渚街道城管服务中心抄告回复“当事人占用区域的原始绿化植被为草皮,当事人占用现有绿地的行为未经我中心审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笔录》4份,《绿地测绘成果图》1份,《征求意见联系函》1份。你们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们做出“十日内恢复所占用的绿地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由于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余城法听告字【2017】第009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送 达 公 告 2017-07-03 2 2017年07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