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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802民初5821号

  毛联芳、周波、吴晓霞、吴剑民、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秀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毛联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秀琴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周波、吴晓霞、吴剑民、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波、吴晓霞、吴剑民、衢州市日杂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联芳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591号

  林德根、徐丹茜: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明与被告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令:被告林德根、徐丹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明代偿款5703975.72元,并赔偿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380元,由被告林德根、徐丹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17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870号

  陈邦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邦宁、张守淡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8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邦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548.39元,截止2016年11月1日的利息13440.99元、滞纳金4480.3元、其它费用158.9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张守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守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邦宁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950元,由被告陈邦宁、张守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7-06 2 2017年07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