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875号
夏凌峰、邱勤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凌峰、邱勤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8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夏凌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422.38元、截至2015年9月1日的利息5242.4元、滞纳金1747.5元,换卡费用1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邱勤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勤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凌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30元,由被告夏凌峰、邱勤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880号
陆辰、许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辰、许亮亮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陆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732.33元、截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2210.13元、滞纳金736.7元,取现费用39.46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许亮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亮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76元,由被告陆辰、许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69号
杨学美:本院受理原告王全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王全洪与被告杨学美离婚;二、婚生子王启韩随原告王全洪共同生活,王启韩的抚养费由原告王全洪承担,直至王启韩独立生活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