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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詹建松:本院受理原告蒋方剑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詹建松偿还借款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307号

  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冯玉龙、季婧: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25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借款233640元及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付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截至2016年12月30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据实计付的利息1086539.61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冯玉龙、季婧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余额5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68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982元,由浙江广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486号

  徐海舟: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海舟所有的“东渔1506”船享有91.5万元的海事债权(含律师费1.5万元);二、确认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项债权对被告徐海舟所有的“东渔1506”船享有抵押权,可在该船拍卖款中依序受偿。本案案件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7-06 2 2017年07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