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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131号

  梁小海、梁立国: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梁小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截至2016年12月15日利息及罚息36414.29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47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梁立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立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小海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510元,由被告梁小海、梁立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3349号

  阮维强:本院受理原告蔡登峰诉被告阮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家中无人,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3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3345号

  张兴国:本院受理原告蔡登峰与被告张兴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登峰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兴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7-06 2 2017年07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