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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1338号

  莫月芳:本院受理原告曾祥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339号

  莫月芳、王小冬:本院受理原告曾祥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624号

  卢敏:本院受理原告王郦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57号

  方遒、刘骏华:本院受理原告葛剑与被告方遒、刘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70号

  严世珍、严玉华:原告吴洪斌诉被告严世珍、严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严世珍、严玉华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严世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洪斌货款755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洪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严世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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