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3民初1792号
黄伟通: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黄伟通、陈重、黄伟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黄伟通归还原告借款合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1113.37元(利息算至2017年5月2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黄伟睿、陈重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黄伟通承担,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414号
王云鸥、邵有成:本院受理范德志与王云鸥、邵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0月12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05号
周伟军、周春珍:本院受理原告朱忠良与被告周伟军、周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50号
黄群龙、黄根清:本院受理原告黄强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48号
黄根清、黄群龙:本院受理原告黄强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