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503号
黄灵水:本院受理原告黄灵水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3944元及逾期利息510元(逾期利息按月利率0.5%从2017年4月1日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以后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计3445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80号
应永海:本院受理原告陈德顺诉被告应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2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637号
黄海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志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志琴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288号
张舍祥:本院原告蓝利明诉你、翁春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舍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蓝利明66667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4日起,以666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翁春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蓝利明66667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4年6月4日起,经666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蓝利明基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