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372号
朱海斌:本院受理原告朱春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朱海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975号
鲁远林:本院对原告王琳与被告鲁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鲁远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琳货款67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27日起以6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被告鲁远林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鲁远林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鲁远林直接支付给原告王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590号
宁波宏华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海的五金标准件厂与被告宁波宏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3601号
吴乃赞、吴小燕、吴乃校、朱方邀:本院受理原告张忠海诉被告吴乃赞、吴小燕、吴乃校、朱方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25.9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以及律师费5000元;2、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所欠的上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