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611号
诸暨市超富针纺织厂、陈超: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新都灵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超富针纺织厂、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诸暨市富针纺织厂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47520元,并支付筒管、定位器押金17328元,以上共计64848元。2、判令被告陈超在被告诸暨市超富针纺织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对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797号
陈国建、张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曹淦林与被告陈国建、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341号
邓治伟、汤惠荣: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邓治伟、汤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338号
沈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沈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603号
浙江富泉丝绸集团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益梅诉被告浙江富泉丝绸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12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