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802立预1755号
朱小清: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立预17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851号
祝金祥:本院受理原告郑月明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802立预8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471号
林庆寿: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825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庆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国元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林庆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力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805号
李绍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翠香、郑建、李绍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825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64号
邹浏鹏:本院受理原告项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