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412号
雷远芹: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4412号原告林仙聪与你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9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定作款人民币9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8时5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575号
颜伟伟: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357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9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截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59953.2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9月3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25号
洪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洪小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484.92元,截止2017年1月1日的利息26987.23元、滞纳金890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640元,由被告洪小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