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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554号

  郑伯华、苏申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伯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915.31元及截止2016年7月1日的利息9052.9元、滞纳金2987.46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苏申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申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伯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250元,由被告郑伯华、苏申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5272号

  金云芳:本院受理原告梁米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31358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4972号

  宁波宝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界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送达无人接收,法定代表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10651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12 2 2017年07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