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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4760号

  高少荣:本院受理原告冯移朝与被告高少荣、仙居县东岭安福山荘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高少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冯移朝剩余劳务工资31362.49元。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原告冯移朝负担400元,由被告高少荣负担8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7年4月28日第5版和第8版中间的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宁波海事法院(2017)浙72民初65至69号公告,文内部分(2017)浙72民初65、66、67、68、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应为:

  (2017) 浙72民初65号民事判决:1、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414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被告林孝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4元,合计852元,因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孝祖共同负担。

  (2017)浙72民初66号民事判决:1、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4621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被告林孝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2元,合计960元,由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孝祖共同负担。

  (2017)浙72民初67号民事判决:1、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53715元及其利息(2015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被告林孝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7元,合计1129元,由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孝祖共同负担。

  (2017)浙72民初68号民事判决:1、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46286元及其利息(2015年9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被告林孝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3元,合计962元,由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林孝祖共同负担。

  (2017)浙72民初69号民事判决:1、被告玉环迅得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天地国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费44417元及其利息(2015年9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被告林孝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12 2 2017年07月12日 星期三